我國
碳市場是一種減排政策工具,由生態環境部主管,從宏觀層面影響
碳市場供需,達到兼顧減排和發展的系統性目標。201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
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在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及深圳開展
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2021年7月16日,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啟動。發電行業成為首個被納入全國碳市場的行業。多家發電企業成立
碳資產管理公司,將企業的碳排放權配額、減排信用額納入資產管理。
今年1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印發,提出探索開展
綠色電力交易,做好
綠色電力交易與綠證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的有效銜接。北京、廣州、江蘇、浙江等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綠色電力交易試點,頒發綠色電力消費憑證,實現綠色電力的環境價值。
電力市場與碳市場的協調聯動,現階段應以綠電為著力點。
首先是頂層設計。兩個市場協調的目標應是實現“雙碳”目標,促進
新能源發展,推動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轉變,同時為企業
碳核查提供技術支撐,滿足碳排放可監測、可報告、可核查、可追溯要求。
其次是協調電力市場的綠色憑證與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電力市場的綠色憑證包括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頒發給發電企業的綠證和在用電側由政府部門、交易機構認證的綠電消納憑證,以及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達成的可再生能源長期購電協議。
CCER主要針對國內的可再生能源、林業
碳匯、甲烷利用等備案項目,其核定的減排量可以在碳市場中交易,購買方可用CCER抵消不超過5%的碳排放配額。綠證與CCER應互相補充,當前需要運用技術手段建立兩個市場的有效銜接機制。
再次是協調綠電與電網排放因子。全國的綠電裝機和消納水平決定電網排放因子,該因子用于計算用電量折算的碳排放量,直接影響企業的碳核查結果。今年3月15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2022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重點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核算2021及2022年度碳排放量時的全國電網排放因子。目前,區域電網排放因子尚未調整更新。通過追蹤綠電的生產、輸送、消費、交易等信息,可以科學計算區域電網排放因子。這也是控排企業和自愿減排主體關注的焦點之一。
最后是協調碳流與環境溢價。從可再生能源的零碳屬性來看,綠電具有環境價值。通過市場化交易,將綠電的環境價值轉移到商品價值上,促進新能源發展與消納,具有合理性。目前,并非所有行業和實體都被納入控制排放范圍,從物理上追蹤碳的流向,應確保技術層面的可行性。追蹤碳流可以通過聯絡線追蹤省級電網的排放因子,滿足地方政府、控排企業、自愿減排企業的減排需求。
電力市場與碳市場的協調聯動是一項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工作。
建議加強碳排放監測和碳核查體系建設,圍繞發電、輸電、配電、用電、儲能、調度、交易、監管等各環節,制訂電力市場與碳市場的共享數據和交互接口規范,應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對自愿減排量、綠色證書、綠電消納憑證等進行全壽命周期管理,實現電力市場與碳市場的信息共享、協調聯動。
建議加快電力市場綠色價值體系建設,發揮碳市場宏觀政策優勢,提升全社會
低碳環保意識;統籌考慮新能源發展和企業減排需求,推動電力、高耗能行業加強協作;加大電力市場與碳市場協調方面的基礎研究支持力度,開展綠電交易與碳核查創新試點建設。同時以源網荷儲、工業園區為典型場景,共同推進“雙碳”工作。
電網是電力系統的樞紐,在電-碳市場協調中,電網企業可發揮重要作用:構建綠電交易
平臺,提供可溯源的綠電消納憑證,滿足金融、高科技等行業以及外向型企業的綠電消費需求;為能源電力生產、輸送、消費、儲存等環節碳核查提供數據支撐;建立省級以上電網、園區微能源網等排放因子的準確計算、更新與發布機制,服務用能企業更好地開展碳資產管理和碳排放權
履約工作。
(作者:陳愛林 耿建 于韶源 單位: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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