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權配額獲得即取得排放權,有無償和有償兩種方式
排放權配額獲得即取得排放權,有無償和有償兩種方式。前者主要有依“祖父原則”(grandfathering)取得和依“標桿原則”(benchmarking)取得之分,后者有依固定價格取得和依拍賣取得之別。[5]
出于政治接受性、保持
碳交易體系平穩過渡和防止碳泄露等原因,世界各國在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建立初期基本上都選擇免費分配方式,在運行一段時間后,逐步過渡到有償分配。[6]配額免費分配會讓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設計和運行產生若干難以難題。第一是政府必須事先制定免費分配的計算方法,為此一方面需要進行大量的前期研究和數據搜集,另一方面由于各種不同的計算方法對企業產生的影響不一樣,需要對不同企業的利益訴求進行協調。第二是由于信息不對稱,沒有一套免費配額的計算方法是絕對完美的,尤其是在
碳市場交易運行之后,企業可能增加
節能減排的研發,導致配額相對超發,影響
碳市場中的配額價格。第三是企業免費獲得配額后,一方面可以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另一方面又可以出售配額獲利,由此獲得“意外之財”(windfall profit)。[7]在中國目前排放權交易體系設計中,由于許多行業,特別是電力行業的價格管制,將履行減排義務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的空間很小,但將免費獲得的配額在市場上出售,仍然使企業有強大的經濟動機,在與政府關于配額分配的博弈中,盡可能多獲得配額。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配額的免費分配將會導致市場的扭曲。“由于免費分配導致的持續扭曲,對于現有的排放權交易體系而言,退出免費分配、轉向配額拍賣十分重要”。[8]
排放權本質上是一種公共物品,對配額進行免費分配,無論是基于產出還是基于排放,都是缺乏效率且不夠公平的。通過市場競價的方式進行分配,可以把配額分配給對其估價最高的主體,充分發揮配額的經濟價值。另一方面,拍賣的收益可以用來資助應對氣候變化的環保措施,減少相關具有扭曲效應的稅收。[9]
我國自啟動排放權交易試點以來,在初始配額分配方法上,一直進行不斷探索。實際使用的方法除拍賣外,包括了祖父法和標桿法的各種變型,總共達到9種,其中有6種免費分配方法體現了動態調整的“更新原則”。[10]這種動態調整的思路,體現了盡可能糾正免費分配所帶來的市場扭曲的努力。但即便是進行動態調整,也不能完全消除免費分配帶來的扭曲。[11]只有拍賣才能充分體現“污染者付費”原則,使減排成本完全內部化。
國家發改委2014年12月10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排放權配額分配在初期以免費分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償分配比例。”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在排放配額總量中預留一定數量,用于有償分配、市場調節、重大建設項目等。有償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進國家減排以及相關的能力建設。”因此,盡管目前來看,在我國排放權配額分配中拍賣的比例過低,[12]但在可以預見的未來,配額拍賣有望更為活躍,規模更大。研究配額拍賣的規則設計,具有切近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排放權配額拍賣設計的理論模型和文獻結論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