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項目的會計確認方法
由于碳排放權兼具金融工具、無形資產、存貨、貨幣等眾多屬性,現階段CCER項目會計確認方法主要存在以下四種方法:
其一,根據持有目的確認不同資產。雖然該種會計確認方法具有一定科學性,但是上述會計確認方法也存在一定的適用范圍,如果CCER項目按照持有目的劃分存在一定難度,企業必然無法對需要確認的資產類型予以明確;
其二,確認為金融資產。與普通金融工具不同,CCER項目是企業完全自主的一項所有權權利,其不會產生債權關系、不會在未來清算、沒有給予持有人收取現金等合同權利,因此CCER項目不符合金融工具的相關定義,該種會計確認方法存在一定不合理性;
其三,確認為無形資產。雖然CCER與無形資產在不確定性、可辨認性、單獨確認、權力屬性等方面存在很多相似之處,但是兩者的差異性仍較為明顯。CCER不隨時間消耗,并能夠在短期內變現,然而無形資產則需要在續存期內進行攤銷,其變現所需時間相對較長。由此可以看出,該種會計確認方法也存在一定不合理性;
其四,確認為存貨。從生產耗用材料屬性方面來看,CCER是一種使用環境資源的權利,其不符合存貨的上述屬性。從日常經營活動屬性方面來看,CCER是碳排放市場的補充機制,不屬于日常經營活動的范疇。從最終目的來看,CCER的持有目的與存貨明顯不同,前者持有目的具有多樣性,如出售獲利和抵消自身配額
履約,后者持有目的具有單一性即出售獲利。由此可以看出,該種會計確認方法也存在一定不合理性。
現階段我國已經形成以總量控制的配額交易為基礎、自愿減排及
碳金融產品為補充的交易工具組合。
根據CCER的特點,現行規章制度下企業應該將其確認為一項新興的資產。為了進一步規范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會計處理,《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于2019年正式發布,并重點對排放權交易會計科目設置、會計核算方法、賬務處理原則、財務報表列示和披露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范,其適用范圍為開展碳排放權交易業務的重點排放單位中的相關企業,以下簡稱為“暫行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的相關要求,企業從
碳市場購買的配額應該確認為“碳排放權資產”。與購買的配額存在明顯不同,CCER屬于非法定配額部分的碳排放權,企業可以選擇將其自用或出售,因此其會計確認需要增設“碳排放權資產——CCER”科目。同時,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該通過“碳排放權資產開發”科目進行核算。從會計確認時點層面來看,企業應該根據CCER項目的獲得途徑進行差異化處理。對于自主開發的CCER項目而言,CCER項目通常可劃分為項目設計和具體實施兩個階段。由于項目設計階段存在一定不確定性,因此該階段無法對CCER項目進行確認,該階段各項支出需要通過“開發成本——CCER”進行歸集。根據“暫行規定”的相關要求,具體實施階段在減排量通過備案登記時企業應該進行會計確認。對于外購的CCER項目而言,企業應該在取得該資產控制權時即交付到企業自有交易賬戶中時進行會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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