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的后續計量
(三) 碳排放權的后續計量
對于碳排放權的后續計量,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初始確認時以公允價值及相關稅費計量的,應在碳排放權有效期內,以合理系統的方法進行攤銷,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對于初始確認以名義金額進行計量的,后續期間不進行攤銷。
當企業將多于自身實際排放量的碳排放權對外出售時,應當將所取得的價款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碳排放權到期,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應將其賬面價值予以轉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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