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的初始計量
(二) 碳排放權的初始計量
對于企業以低于市場的價格,或者無償從政府主管部門直接取得的碳排放權,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中政府補助的定義,應按該準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即,在滿足該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時,按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加上與取得碳排放權直接相關的注冊費等費用(如果有)進行初始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同時,在滿足確認條件時確認一項遞延收益,并在碳排放權有效期限內系統的分攤計入營業外收入。
對于企業自其它方購入的碳排放權,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以所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及相關稅費進行初始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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