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當前關于碳
會計核算主要集中在
碳排放交易的
會計確認、計量與披露上,而關于企業的
碳減排投入的碳信息的核算,與常規業務并未區分開,這不利于
碳會計信息的整合,無法為投資者客觀評價企業的
碳減排努力與績效提供依據。文章提出將碳減排努力投入、
碳排放權交易信息、碳補助或獎勵等
碳會計信息進行整合核算,以全面反映企業的碳會計信息。
【關鍵詞】 碳排放權配額;碳資產;碳減排努力;碳績效
【中圖分類號】 F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5812(2019)08-0058-02
一、引言
低碳背景下,如何對碳信息進行會計核算與披露一直是學者關注的焦點。2003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研究發布《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3號:排放權》(IFRIC 3);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發布《總量和交易制度下參與者獲得排放配額的會計處理》;2004年日本會計準則委員會(ASBJ)發布《排放權交易會計指南》等,這些公告或指南為我國制定排放權會計處理提供了借鑒。我國早在2011年就在七個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
試點對象主要是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如電力、鋼鐵、水泥、有色金屬、大型建筑等行業,2017年我國正式啟動全國范圍內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在碳排放交易試點推進過程中,如何對企業碳排放權進行會計處理,各個試點地區紛紛獻計獻策。為了提高各個試點會計處理的一致性,2016年9月,財政部發布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設置了“碳排放權”和“應付碳排放權”兩個科目來核算企業的碳排放資產和負債。
企業碳排放權作為企業的一種經濟資源,應該納入會計核算范疇單獨予以反映,這種觀點已經為學者和實務界普遍接受。但我們也發現,碳排放權會計信息僅僅提供了企業碳會計信息的一個方面,企業碳減排努力與投入也是企業一種重要的碳信息,但當前碳會計體系并未予以反映。Stewart Jones等(2008)提出“碳會計”時認為,碳會計應該包括企業與碳相關的所有會計問題,Hespenheide等(2010)也認為,碳會計是碳排放和碳固A的測算及其企業財務方面的影響,包括測量、監測、披露碳排放,以及企業為遵守碳方面法規與交易政策而給企業財務帶來的影響。因此,單單對碳排放權信息進行會計核算并不充分,需要對企業的所有碳相關信息進行整合,除了對碳排放權進行會計核算,還應該核算企業碳減排的投入和付出以及
碳稅和碳補貼等相關信息。整合后的碳信息能夠全面反映企業的碳減排努力與績效,有利于投資者定量評價和分析企業的碳風險及碳競爭力,也有利于企業客觀了解自身碳能力,為以后進一步提高自身碳努力與碳績效提供決策參考。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