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的確認
(一) 碳排放權的確認
無論是政府授予還是從其他方購入的碳排放權,且無論企業意圖用于出售或抵消自身碳排放量,均能產生經濟利益流入或減少經濟利益流出,因此,碳排放權滿足資產定義,應確認為一項資產。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三條: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1、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碳排放權源自政府授予的法定權利,并且可用于出售、轉移等交易,因此,屬于滿足可辨認條件,且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資產,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在滿足確認條件時將所獲得的碳排放權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具體的,對于碳排放權的核算科目,我們認為,由于其屬于無形資產準則規范范圍,故無需新增核算科目,僅需在“無形資產”科目下增設二級明細科目“碳排放權”,并在財務報表中作為“無形資產”列報。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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