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碳現貨產品體系。在全國碳市場啟動初期,以建立健全現貨市場交易制度,發展現貨交易品種,夯實現貨交易基礎為主。在全國碳配額的基礎上,盡快規劃CCER(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PHCER(碳普惠核證自愿減排量)等品種,打通強制減排市場、自愿減排市場和碳普惠市場,加快構建完整的全國碳市場現貨產品體系。
二是推動碳衍生品創新。以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為契機,依托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優勢,支持全國碳交易市場的金融化探索,以建設國際碳金融中心為目標,進一步提升市場流動性和價格發現能力。首先,有序推進與碳現貨市場相對應的碳質押(抵押)、碳租借(借碳)、碳回購、碳
托管等基礎碳金融工具,為控排企業解決融資問題,提高全國碳市場流動性。其次,積極探索并上線碳遠期、碳掉期、碳互換等非標衍生品交易,為交易主體提供多樣化風險管理工具。加快研究碳期貨、碳期權等標準化衍生品,在初期開展現貨交易的同時探索期貨期權合約交易,逐步由以項目為主的交易向以標準化合約為主的交易過渡。支持碳基金、碳債券、碳保險等金融創新,充分發揮碳排放權融資功能,吸引更多資本投入一級和二級碳市場。適時發布全國碳市場價格指數,推進形成多層次碳市場和打造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市場定價中心。再者,鼓勵建立氣候投融資基金,引導國際國內資金更好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打造全球綠色金融資產配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