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1日公布修訂完善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外交部 科學技術部農業農村部 中國氣象局令第111號令,下稱《辦法》),將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基金通過有償使用方式支持有利于實現碳達峰
碳中和、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項目活動等。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2010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等七部門聯合頒布《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中國氣象局第59號令,下稱59號令)。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推進,特別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基金管理成員單位職責發生變化,以及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調整基金管理方式等新情況的出現,導致59號令難以適應實際需求,需進行修訂完善。
此次修訂完善的《辦法》適度拓寬了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下稱基金)的使用范圍,在保留基金宗旨是“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定基礎上,增加“支持碳達峰碳中和、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等
綠色低碳活動領域,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內容。同時,《辦法》明確基金通過有償使用方式支持有利于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項目活動,以及落實國家有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重大決策部署等活動。
同時,《辦法》從以下幾方面完善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制度:
一是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相關制度規定,并結合當前國際氣候變化談判的實際進展情況,保留59號令關于基金收入來源的原則性規定;
二是規定基金使用應當以保本微利、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原則,采取贈款、有償使用等方式開展,并明確了贈款支持的領域范圍和有償使用可采取的各類形式;
三是根據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刪去59號令關于基金贈款、有償使用項目申報、評審、審批管理的具體規定,明確基金贈款項目管理辦法由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另行制定,基金有償使用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為加強業務流程監管、做好風險防控,全鏈條規范基金運行,《辦法》對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規定基金管理中心應向社會公開基金有關政策文件、業務開展情況等信息,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有關財務規定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保障資金安全;
三是強調基金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基金使用的風險管理,及時識別、分析、評價和處理相關風險;
四是規定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及基金管理中心需強化監管,并規定基金及其管理中心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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