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通過市場機制促進減排
•第三十一條【抵消機制】提出重點排放單位可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或生態環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減排指標,抵消其不超過 5%的經核查排放量,同時明確用于抵消的
CCER 應來自可再生能源、
碳匯、甲烷利用等領域減排項目,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組織邊界范圍外產生。
亮點
抵消機制相關內容的進一步明確,不單是為重點排放單位提供了潛在的低成本減排的可能,增強市場信心,同時也為自愿減排項目交易市場釋放了積極信號。期待主管部門結合國內和國際相關情況和需求,盡快制定發布新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同時重新啟動CCER新項目的審批、簽發與注冊,維持市場的穩定發展和積極態勢。此外,對于其他減排指標,也期待主管部門盡快制定發布相關管理細則。
目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時間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時間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美國環保協會(EDF)將持續關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征集和后續工作,并期待相關配套管理制度的公布,同時致力于與各方合作伙伴共同堅實推進中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