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各級主管部門責任,強化監督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條【配額分配】和第十一條【配額調整】提出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排放配額分配方法,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排放配額。若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發生重大變化,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生態環境部公布的規定對其已獲得的免費配額進行調整。
亮點
配額分配的相關規定明確了生態環境部對于配額分配的指導和管理權,收緊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允許各省主管部門自主管理的空間。
•第三十二條【市級主管部門職責】提出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省級生態主管部門委托可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制定實施監測計劃、按要求編制并報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接受排放報告核查、完成配額清繳等。
亮點
市級主管部門職責劃分是落實《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有關“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工作機制要求的體現,期待進一步明確配額清繳期限。
•第三十七條【風險管理與信息披露】要求注冊登記結算機構和交易機構建立風險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三十九條【社會監督】和第四十條【公眾舉報】提出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
亮點
增加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相關的風險管理、社會監督和公眾舉報等條款,配合國家、省級和市級各級主管部門的強化監管,能有效地從多維度維護和保障碳市場的有序發展。
信號四
細化責任追究情形,多手段加大懲戒力度
•第四十二條【不主動報告處理】、第四十三條【未按規定報告處罰】和第四十四條【未
履約處罰】分別對重點排放單位未主動報告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虛報、瞞報、拒絕履行排放報告義務或者拒絕接受核查檢查,未按時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等情況設置了不超過3萬元罰款的規定。第四十六條【聯合懲戒】提出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等管理部門通報并公告被處罰的重點排放單位。第四十九條【失信懲戒】提出對失信人員建立“黑名單”。
亮點
進一步細化了責任追究與處罰懲戒的辦法,從多維度規制了違法和違約責任。考慮部門規章行政處罰的力度,期待《碳排放權交易暫行條例》盡快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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