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重點排放單位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中的主體責權
•第五條【重點排放單位】和第二十六條【排放報告編制與報送】中分別明確提出符合條件的重點排放單位是主動報告其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責任主體,同時也是保證其于每年3月31日報送的排放報告真實、完整和準確的責任主體。
亮點
對于重點排放單位“企業自證”的責任設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在涉及資產的實際操作中數據質量問題上可能產生的責任糾紛。
•第六條【
試點碳市場對接】中提出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重復參與相關省(市)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市場的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等活動。
亮點
進一步明確了試點碳市場向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過渡的方向,期待具體過渡細則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前盡快出臺。
•第十條【配額分配】中提出重點排放單位對排放配額分配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亮點
為重點排放單位保留了配額分配的申訴權利,增加了企業與政府溝通的渠道,同時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分配和管理相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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