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態環境體系下銜接和融合溫室氣體管理手段與傳統污染物管理手段
•第五條【重點排放單位】、第二十四條【監測計劃編制與報送】、第二十六條【排放報告編制與報送】中分別提出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監測計劃和排放報告應通過環境信息管理
平臺或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其他方式報送;第十六條【數據連接】中提出注冊登記結算系統應與環境信息管理
平臺實現連接;第三十六條【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監督檢查】中提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記入環境信息管理平臺并予以公布;第三十八條【信用監管】中提出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情況及處罰決定記入環境信息管理平臺并予以公布。
亮點
這是應對氣候變化職能轉隸到生態環境部后對于溫室氣體排放管理工作的創新舉措之一,實現溫室氣體管理和傳統污染物治理協同管理的新進展。同時,環境信息管理平臺的使用為重點排放單位參與未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數據交叉驗證提供了潛在的新途徑,以保障數據質量。
•第二十七條【核查組織】中提出核查工作應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以“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工作。
亮點
這也是應對氣候變化職能轉隸到生態環境部后對于溫室氣體排放管理工作的創新舉措,通過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工作,可以進一步落實重點排放單位的排放報告主體責任、保證監管有效。在未來實操過程中,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若選擇由地方生態環境系統隊伍開展核查工作,應加強相應能力建設和人力資源配備。此外,由于“雙隨機、一公開”與傳統核查工作的本質區別,對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依靠核查確定重點排放單位“碳資產”的實際情況,需要考慮新方式下核查的全面性,并出臺具體技術規范和工作指南,以保證市場的穩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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