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訴訟相關的司法政策
以司法實現國家氣候變化應對目標不僅體現在個案裁判之中,而且已經通過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的各種措施成為了一種面向未來、具有指導意義的司法政策。在生態環境治理領域,最高法確實積極通過司法政策創造新的裁判規則,從而讓各級法院落實尚未形成法律文本的國家政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后,最高法在2019年即出臺了《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此時,尚未有任何立法工作對這一制度加以細化。可見,最高法完全可能通過司法政策以更為深入和持久的方式推進氣候領域的環境變遷。
2021年的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首次寫入了“碳達峰”和“
碳中和”(以下簡稱:“雙碳”)的概念。在此大背景下,司法機關肩負起了通過審理案件為“雙碳”目標保駕護航的重任。在《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白皮書中,最高法首次把“依法審理氣候變化應對案件”作為獨立一節,并躊躇滿志地提出:“依法審理在應對因排放溫室氣體、臭氧層損耗物質等直接或間接影響氣候變化過程中產生的案件,包括氣候變化減緩類案件和氣候變化適應類案件。注重運用多種司法裁判手段,促進減緩、適應兩種應對氣候變化手段的落地,推動構建國家氣候變化應對治理體系。”在2021年6月發布的《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20)》白皮書中,最高法進一步明確氣候變化類案件可以發生在“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訴訟領域。不過,新的白皮書中刪去了關于促進應對手段落地、推動建構治理體系的表達。此外,兩年的白皮書在減緩類案件的分類大體一致,都包括
新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服務、
節能減排、臭氧層消耗物質控制等案件。
2021年,最高法在關于環境資源審判的意見中把“助推能源革命,促進經濟社會
綠色低碳轉型”作為一個獨立的部分提出。其中,實現“雙碳”目標與服務產業結構
綠色升級這兩條任務與氣候變化應對尤其相關。在助力“雙碳”目標實現方面,除了妥當審理案件之外,最高法還決心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查處
碳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助力形成可再生能源為主的低碳能效系統、加大重點區域涉能源案件審理力度、落實減污降碳協同治理、助力減少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最終實現有效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危機的目的。
有理由認為,最高法通過司法活動推動雙碳目標實現的司法政策將進一步提高我國各級法院在審理氣候變化案件中的活躍度。除此之外,正在制定中的有關司法解釋一旦出臺,將從工作重點、案件分類、規范基礎、證據認定等各個方面進一步為法院提供明確指示。最高法長期以來都是我國整體治理結構中的一環,發揮著把國家政策整合進審判工作的職責。最高法在此過程中經常需要在現有制度之外創造新的規則。一方面,最高法制定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各級法院通過執行最高法的司法政策在個案中落實治理目標。《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在實踐中,各級法院更通過考核指標設定等方式要求下級法院執行最高法的司法政策。所以,我國司法組織表現出高度的科層制色彩。我們有理由認為最高法在氣候變化領域的司法政策能夠得到各級法院的落實,并最終以此介入氣候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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