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質權人的抗辯通常有哪些典型類型?
質權人向次債務人主張行使質權的,出質人或次債務人的抗辯通常有:一是不真實。質押標的基礎交易不存在;基礎合同或債權文書系偽造;應收賬款已獲得清償。二是不可出質,質押標的不符合財產(chǎn)性、可轉讓性、適于設質等特征。三是未特定化,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的有關要素,包括金額、期限、支付方式、債務人名稱、產(chǎn)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及基礎合同的履行程度未明確、具體和固定化,登記瑕疵。四是履行抗辯權。基礎合同約定出質人在先履行合同義務而未獲履行;履行瑕疵;超過訴訟時效,等等。就典型案例來看,有些質權人獲得了法院支持,有些則沒有。
其一,基礎合同不真實。基礎合同系出質人與次債務人簽訂,質權人通常只能通過基礎合同、次債務人書面確認的方式來審查其確切情況,但這些書面文件極易造假。在湖北省(2016)鄂民終28號案件中,質權人提供《鐵精礦供礦合同》、《結算表》、《應收賬款質押通知確認書》、《詢證函》等,證明應收賬款存在,但被告提供的證據(jù)顯示,通過肉眼比對,即可發(fā)現(xiàn)相關用章與合法用章字序相反,中心圖樣不一致。在此前提下,質權人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基礎合同的真實性,未申請法院對印章及簽名真實性進行鑒定,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對真實性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法院依據(jù)優(yōu)勢證據(jù)原則,認定基礎合同關系不真實,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無效。
其二,債權特定問題。常見的為應收賬款質押金額未確定、無法確定等。如最高法院(2012)民申字第1019號案件,各方約定“在下列條件同時具備時且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管理人將依法指示重整后的企業(yè)按重整計劃內容對金源公司實際可清償部分金額劃付貴行指定賬戶……”,次債務人據(jù)此認為應收賬款金額并未確定。法院認為,依據(jù)上述約定和相關證據(jù),次債務人并未明確同意或認可以質權人設定的應收賬款質權的數(shù)額來履行劃付款的義務,本案應以“按重整計劃內容對金源公司實際可清償部分金額”即真實債務數(shù)額為依據(jù)確定。
其三,登記問題。由于登記完全由質權人掌握和控制,一旦出現(xiàn)瑕疵,容易導致次債務人等對登記效力的抗辯。如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2387號案件,在登記問題上,被告提出兩項抗辯,一是登記的主體錯誤。對此,法院認為,關于質權主體問題,本案質權在征信機構辦理了出質登記,即產(chǎn)生了公示效力,雖然登記的質權主體是昆侖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與實際的質權主體昆侖銀行西安分行有一定出入,但后者是前者的分支機構,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在二審階段的回函意見,也足以說明本案質權主體的出入不影響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公示效力;二是,應收賬款債權未達到可識別程度。對此,法院認為,出質人與合同相對人(次債務人)對于應收賬款債權均予以認可,作為質權標的的應收賬款債權明確、特定,雖然登記時合同編號有重復,但不影響對合同項下應收賬款債權的識別,不能因此否認質押合同的效力。
建議:對次債務人可能產(chǎn)生抗辯的問題進行全面審查,由次債務人書面證明應收賬款無瑕疵,并明確即時應收賬款金額,同時,關注印章的真實性和登記的準確性。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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