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的法律審查要點有哪些,通知次債務人是否為必要審查動作?
設立質押擔保前,除對次債務人的資信及其負債等信用情況進行必要調查評估外,對應收賬款還需做哪些法律審查?綜合來看,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合法性。審查應收賬款是否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存在明顯的可撤銷、可變更,被認定為無效或解除的情形;二是特定性。能夠確定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履行期限、履
行情況、合同編號等基礎信息。三是真實性。審查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的真實性;核實應收賬款是否存在、剩余應收賬款金額有多少;四是有效性。調查、評估基礎合同條款中是否存在限制轉讓、影響質權實現、債權追索的條款或風險;是否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情形或風險;是否存在在先質押。
通知次債務人并由其出具確認書是否屬于法律審查的必要動作?從質權生效的角度來看,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我國應收賬款質押采“無需通知次債務人”的出質模式,質權的設立、生效,不以通知次債務人為要件。但是,從質權行使和保全的層面來看,不通知次債務人,不由其進行確認,很容易導致:一是“謹慎注意”風險。雖然應收賬款基礎合同存在,但在簽訂質押合同時,其具體履行情況如何,是否存在提前清償、中止、解除等情況,剩余債權的具體金額,只有通過次債務人的確認才能充分了解。也只有由其進行確認,才能說質權人盡到了謹慎審查的義務。二是“善意清償”風險,即:次債務人不知道出質情況,直接向出質人清償的,清償部分的債權,應收賬款隨之消滅。次債務人若擅自轉移,不用于清償債務的,質權人行使質權時,該部分權益無從保護。
建議:通知次債務人,并取得其對應收賬款即時履行情況的確認。同時,設置監管賬戶,通知其將應收賬款支付至該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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