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億元應收賬款,能否分成20億、30億或其他比例分別進行質押登記?
這是一個非常具有迷惑性的問題,乍一看,似乎有道理,尤其是從出質人的角度來看,其應收賬款若遠遠高于對質權人的債權,全部質押難免心有不甘。那么,從法律角度來看,究竟該如何認識這一問題。
首先,看法律規定。根據《辦法》第五條,在同一應收賬款上設立多個質權的,質權人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行使質權。“同一”應收賬款是指什么?根據應收賬款的涵義,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同一”性主要體現在,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法律基礎、合同或事實產生。也即,基于同一合同或收費權等產生的債權,只能全部質押給同一質權人,在后登記的質權人,只能按照登記的時間順序,順位獲得清償。
其次,看物權法定。按照物權法定的基本法理,應收賬款質押的優先性基于法律規定產生,當事人不能意定創設。當事人約定不符合物權法規定的,不產生物權的效力和物權變動的法律后果。也即,即使當事人約定,50億按照20億、30億的比例分別擔保不同債權,但是按照物權法和前述法律規定,依然只能按照登記的時間順序順次獲得清償。
再次,看實踐操作。如果將50億按照20億、30億的比例分別設置質權,也即同一應收賬款上存在兩個可以同時獲得清償的質權的,客觀上,這些債權只能按照比例清償,這必將導致清償的混亂和物權優先性的架空。同時,應收賬款作為一個整體的質押,可以類比其他擔保物權的質抵押登記操作。比如,房地產抵押借款中的抵押登記,價值500萬的房地產,可能抵押擔保100萬、200萬、50萬等價值不同的債權,很顯然,該等債權在清償時,只能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而非金額比例。
建議:“質押財產價值”一欄,應載明經次債務人確認的基礎合同的全部剩余應收賬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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