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應收賬款收取后直接用于歸還質權人主債務的”,是否構成流質條款?
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之間關于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質押權人)有權直接取得質押財產所有權的條款,該條款因違反擔保原則而被現行法律認定為無效。《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無論是否出現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情況的,約定“應收賬款收取后直接用于歸還質權人主債務的”,是否構成流質?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從應收賬款質押的本質來看。質押的標的物是應收賬款,是一種債權請求權。一旦次債務人清償部分債務,該部分對應的應收賬款消失,對應的質押標的不復存在,也即流質條款無從談起。同時,補充一句題外話,對于歸還后應收賬款減少的,質權人可以要求行使質權。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
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
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其次,從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來看。質權人不選擇行使質權的,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作為一種金錢債權,應收賬款提前償還的部分,實際上是對應債權也即質押標的物的替代物或等價物。應收賬款質押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其優先性也應及于應收賬款的等價物或替代物。因此,約定直接用于歸還主債務,符合法律規定和精神,不妨礙市場秩序,而且從方便的角度來看,也更有利于促進交易。
第三,該約定的性質。按照前述物上代位性的思路主張的好處在于,質權人能夠確保對已收取金錢部分的優先權。然而,這是從物權的思路來認識和解決這一問題,如果應收賬款質押未做登記或登記無效的,從債權的角度來看,又該如何認識?這就需要看該條款出現在三方協議還是雙方協議中,如果“應收賬款收取后直接用于歸還質權人主債務”的約定,出現在出質人、質權人、次債務人的三方協議中,該條款相當于“封閉回款協議”,次債務人的還款直接匯至指定賬戶,用于歸還出質人債務,次債務人未按此償還的,直接向質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出現在出質人和質權人的雙方約定中,則構成涉他合同,次債務人未還款至指定賬戶的,不向質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相應違約責任由出質人承擔。
建議:應收賬款質押合同中明確約定“應收賬款收取后直接用于歸還質權人主債務”條款,并通知次債務人。將應收賬款作為主債務的還款來源之一,上策為簽訂三方協議,對還款賬號等進行監管,并約定:次債務人的還款,符合一定條件的,質權人可以直接劃轉;中策為將相應條款書面通知次債務人,由其進行書面確認。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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