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的問題原因分析
四、問題原因分析
PPP 模式在我國興起時間較短,發展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各類問題。例如,缺乏相關政策法規的指引和約束、對項目的風險和收益未能做出準確評估、合作方欠缺契約精神等因素都可能限制 PPP 模式的健康穩定發展。此外,在前文分析基礎上,本文還將著重指出以下兩點原因。
(一)原因之一:政府與社會資本就未來收益的分配方式存在分歧,導致社會資本未能獲得合意的回報率
在面對政府時,社會資本議價能力較弱,所能獲得回報率較低。例如,2015 年成都市政府出臺成府發[2015]34 號文,要求 PPP 項目成本不得超過商業銀行 5 年以上貸款基準利率的 50%,以當時基準利率 4.9%計算,則最高不得超過 7.35%。又例如,根據逯元堂等(2019)的統計5,截至 2017 年 9 月,我國污水處理 PPP 項目投資回報率一般在 5.5%-8%之間,但部分地區只有 5%-6.2%,而且對于投資規模不足 10 億元的項目,約一半項目的回報率都小于 6%。20 年期國債到期收益率一般在 4%左右,溫州市金融辦發布的溫州地區 1 年以上民間融資綜合利率一般在 10%以上。與之相比,社會資本在 PPP 項目中承擔風險、參與項目建設和經營之后,所能獲得溢價空間并不大。
回報率較低,就可能導致“明股實債”、民資積極性差等問題的發生。一是會使得社會資本參與 PPP 項目時動力不足,二是即使社會資本參與了 PPP 項目,也不愿長期投資,而是試圖通過各種“明股實債”方式在較短期限內提前退出項目。此外,相比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在獲取銀行貸款等方面存在一定劣勢,資金成本更高,而且在面對政府時議價能力更弱。這進一步限制了民營企業參與 PPP 項目的積極性,“明股實債”現象可能更為突出。
PPP 項目回報率較低,可能與兩個因素有關。一是對于“合理回報率”如何確定,缺乏明確的政策指導。財政部 2015年下發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財金[2015]21 號文)要求,合理回報率應以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水平為基準,綜合各因素確定。但具體針對不同區域、不同行業,應在基準利率基礎上如何加點,未來是否可根據市場變化而浮動,缺乏明確指導。二是地方政府可用于PPP 項目的財力不足。近年來,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已較為嚴重,而根據財金[2015]21號文規定,當年全部 PPP 項目的支出不得超過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的 10%。這導致一些地方政府連 PPP 項目公司的資本金都無法按時足額支付。
(二)原因之二:社會資本參與 PPP 項目后,投資缺乏有效退出渠道,資金缺乏流動性
如前文所述,公共基礎設施前期固定成本投入資金量大,后期需要長時間持續經營才能獲益。以我國近年來 PPP 項目為例,從項目數量來看,合作期限在 11 年至 30年的數量約占總數量的 80%,1 年至 10 年的項目數量占比不足 20%,而從項目金額來看,合作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金額占總金額比例更超過了 90%。
但是,社會資本很難接受這樣長時間的項目運營與回報周期。例如,2018 年 6 月,人民銀行行長易綱曾指出,美國中小企業的平均壽命為 8 年左右,日本中小企業的平均壽命為 12 年,我國中小企業平均壽命為 3 年左右。又例如,根據《中國民營企業發展報告》,我國民營企業平均壽命只有約 2.9 年。
我國 PPP 模式尚處于發展初期,尚未為 PPP 投資資金的退出和流轉提供健全完善的渠道。這在相當大程度上導致了各種不合規的資金退出方式普遍存在,社會資本難以承受十年以上的投資周期,選擇以“明股實債”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資本息。此外,由于民營企業的生存周期普遍更短,相比于經營相對穩健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承受長期投資的能力更弱,這進一步削弱了 PPP 項目對民營企業的吸引力。
我國 PPP 模式興起時間較短,當前期限問題相對還不很突出。未來,隨著現有PPP 項目的持續運作,期限長、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將會越發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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