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 PPP 模式發展存在的問題
三、當前我國 PPP 模式發展存在的問題
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PPP模式在我國出現并興起。2014年 11月,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此后幾年中,發改委、財政部等部門陸續出臺多項規章政策。在政策推動下,PPP 模式在我國取得了快速發展。但在發展過程中,PPP 模式也遇到了一些問題。
第一,存在較多“明股實債”現象。在 PPP 模式中,社會資本本應與政府共同持股,共擔風險和收益,但在我國一些 PPP 項目中,社會資本名為股權投資,實為債權投資。例如,某些地方政府可能會承諾回購社會資本的投資本金,或承諾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或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率。PPP 模式異化為某些地方政府變相舉債的渠道,這在實質上并不能幫助地方政府解決債務積累的問題。為此,2017 年 5月,財政部等六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50 號文),明確要求 PPP 模式中不得存在各類“明股實債”現象。
第二,在與政府合作的社會資本中,國有企業參與較多,民營資本參與相對不足。根據財政部發布的《全國 PPP 綜合信息
平臺項目庫季報》,截至 2019 年一季度末,PPP 落地項目中涉及社會資本共 9565 家,包括民營 3341 家、港澳臺 136 家、外商 69家、國有 4916 家,其他不宜辨別類型的 1103 家,其中民營企業占比 34.9%,國有企業占比 51.4%。而從已落地項目來看,民資背景的投資額占投資總額的比例為 33.5%。
在與政府合作的社會資本中,民營資本占比較低,國有資本占比較高,這使得PPP 項目的投資風險大量集中于國有企業,抬高了國企杠桿率,也在一定程度上間接增加了各級政府的或有債務壓力。為此,2017 年 11 月,國資委發布了《關于加強中央企業 PPP 業務風險管控的通知》,加強了對央企參與 PPP 項目的監管,并對央企參與 PPP 項目的規模進行了約束。
第三,在嚴格監管下,PPP模式的發展進入瓶頸期。2017年和 2018年,監管部門頻繁出臺了一系列針對地方政府債務以及 PPP 模式發展的規章政策,加強了對 PPP 模式發展的監管力度。在強監管下,PPP 發展遭遇瓶頸,PPP 項目數和總投資額在 2018年年初達到高點,此后出現下滑,到 2018年下半年趨于穩定,但仍增長乏力,這也導致 PPP 模式未能為穩定我國投資增長發揮應有作用。
加強監管是為了促進 PPP 模式的健康持續發展,但在強化監管后,PPP 快速發展的趨勢卻被暫時遏制。這顯示出此前 PPP 模式存在一定的內在不足,尚需進一步完善調整,才能逐漸步入規范、完善的發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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