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做好排污許可制實施保障
七、做好排污許可制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目標任務,制定實施計劃,加大支持力度,確保按時限要求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要做好排污許可制推進期間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避免出現管理真空。省環保廳要加強對全省排污許可制實施和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指導,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總結推廣經驗,跟蹤評估實施情況。將排污許可制落實情況納入省級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對落實不力的進行問責。
(二)健全技術支撐體系。梳理和評估現有污染物排放標準,并適時修訂。探索建立固定污染源全過程運行監管體系,引入排污許可證記分監管機制,引導企業自覺守法排污。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的第三方技術管理制度,完善排污許可證執行和監管執法技術體系,指導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工作,規范環保部門臺賬核查、現場執法等行為。培育和規范咨詢與監測服務市場,促進人才隊伍建設。省環保廳要建立完善
專家庫,組織開展排污許可相關工作研究,并加強技術指導服務。
(三)營造良好氛圍。加大對排污許可制的宣傳力度,做好制度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各級環保部門、企事業單位、咨詢與監測服務機構開展專業培訓。強化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增強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意識,有序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參與監督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形成政府綜合管控、企業依證守法、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本實施方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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