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指排放者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分配的額度內,并在確保該權利的行使不損害其他公眾環境權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權利。在中國一般是政府將該權力以一定的
價格出讓給需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主體,污染者既可以從政府手中購買權利,他們之間也可以相互轉讓或出售,以此形成
排污權交易市場。從2007年開始,財政部、原環保部和國家發改委批復了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江蘇、浙江、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和陜西11個省市開展
排污權交易試點。2014年12月,又將青島市納入
試點范圍。作為第一批試點省份,浙江省排污權交易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在全國排污權交易試點評估中名列全國第一。本文將對浙江省排污權交易情況進行政策梳理和市場要點解析,對浙江省提出進一步發展排污權市場的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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