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燃煤發電企業“十四五”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如下:
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燃煤發電企業“十四五”初始排污權
價格為:二氧化硫每年每噸1000元,氮氧化物每年每噸1000元,化學需氧量每年每噸4000元,氨氮每年每噸4000元。
企業可選擇一次性繳納或申請分期繳納,對一次性繳納五年有償使用費的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的80%征收;申請分期繳納的,首次繳款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40%,期限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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