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浙江省排污權交易市場的政策建議
相對于其他試點省份,浙江省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排污權交易制度體系,但仍存在管理辦法和技術指導更新不及時、各地問題反饋和解決不到位等現象。例如,對于排污權期滿后應當如何處理,在省級層面的政策制定中存在空白,阻礙排污權交易的后續發展。部分縣市開始探索相應的解決辦法,如平湖市在2014年修訂的《平湖市排污權交易辦法》中明確了排污權期滿后的處理方式。如果要建立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市場,需要對現有制度進一步完善,充分考慮目前工作中的存在的不足,制定相應的解決方案。
另外,浙江省較早開始開發基于排污權的融資工具,取得了較大進展。目前省內的融資方式主要包括回購、租賃、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等。應當進一步完善市場化的定價機制和融資相關管理辦法,規范金融產品,并探索新的排污權融資業務,讓排污權成為“流動的資本”,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二)統一全省交易,提高市場流動性
目前浙江省排污權交易市場流動性不強,以市縣級交易為主,市場交易規則不夠完善,跨區域跨行業的排污權交易受到限制。應該改進和完善交易規則,建立全省統一市場,提高市場流動性。同時,政府需要把握自身的市場參與程度,適當“放手”,避免過度干預市場, 建立一個充分自由的交易市場。另外,應加強與其他省份,尤其是長三角地區省份的溝通交流,致力于達成比較一致的交易制度總體框架,為形成區域性市場和全國統一排污權交易市場做準備。
(三)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增加交易透明度
雖然我國的重點污染源已經建立連續排放監測系統 (CEMS),但是浙江省污染源公開的排放信息只有污染物小時濃度值,缺乏污染物排放流量數據,因此無法準確核查污染源的實際排放量,導致政府核查和處罰缺乏可靠依據[5]。此外,排污權的交易情況也尚未向公眾開放,不利于公眾監督,也降低了企業參與排污權交易的信心。建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排污權交易機構承擔起相應的信息公布責任,定期公開相關數據和信息,增加交易透明度。
(四)與環保稅積極配合協調,避免過多增加企業負擔
環保稅作為一項法定稅,具有強制性,任何排污主體都必須繳納。相比之下,排污權交易的靈活性高,應當配合環保稅的實施。兩者從設立理念上來說并不矛盾,環保稅還能彌補排污權交易涉及范圍小和污染物種類少的缺陷,但這種“彌補”如果不能合理設置界限會使企業重復支付,加重企業經營負擔。因此,應當制定相關政策來確立環保稅與排污權交易的配合機制,合理設置環保稅的征收范疇,對已購買排污指標的企業進行一定的稅收減免,或適量降低排污權定價,在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同時也避免過多增加企業負擔。
參考資料
[1] 文件原文詳見:http://www.zj.gov.cn/art/2015/12/30/art_1582413_22374.html
[2] 文件原文詳見:http://www.zj.gov.cn/art/2012/12/28/art_1553521_24786776.html
[3] 《92億!浙江這項工作在全國試點省份中遙遙領先!》,http://www.sohu.com/a/280867363_120047155
[4] 杭州網,《排污權交易“撬”動綠色發展 浙江闖出了不少可借鑒的經驗》,http://biz.zjol.com.cn/zjjjbd/zjxw/201812/t20181214_8987385.shtml
[5] 趙文娟 宋國君,《浙江省排污權交易政策問題分析及對策建議》,2018, (05), 55-57.
作者:
崔瑩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氣候金融研究室及
碳金融實驗室負責人
錢青靜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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