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排污權交易政策梳理
早在2002年,嘉興市部分區域就進行了企業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2007年,嘉興市建成第一個排污權交易中心,開創了浙江省排污權交易的先河,排污權交易逐漸制度化和規范化。2009年,浙江省被正式批復為排污權試點,并于當年7月發布《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浙政發〔2009〕47號 )[1],劃定試點范圍,明確提出要加快構建規范有效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機制,制定完善的政策,建立交易
平臺等,堅持試點先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區別對待等原則,實現在2012年之前基本形成管理規范、交易順暢的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工作目標。
201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浙江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10〕132號)[2],對初始排污權指標的核定、分配和有償使用、排污權交易等進行明確規定,標志著排污權交易試點在浙江省范圍內全面啟動。另外,省人民政府還發布了《浙江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浙環函〔2011〕247號)、《浙江省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和排污權儲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綜〔2010〕143號)、《浙江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暫行辦法》(浙環發〔2013〕45號 )、《浙江省儲備排污權出讓電子競價程序規定(試行)》(浙環發(2015)21號 )等文件,對試點工作進行進一步細化。
在試點發展過程中,各市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了相關的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共出臺了181個政策文件,排污權政策體系在全國試點中最全,基本建立了省市縣三級排污權交易機構,試點范圍實現區域全覆蓋、四項主要污染物全覆蓋和重點工業排污單位全覆蓋[3]。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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