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控制污染物排放
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政辦發〔2017〕98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自治區環保廳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7年6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
(自治區環保廳 2017年6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15〕16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以下稱“排污許可制”)是適應新形勢下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新要求,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核心制度的一項改革任務。通過排污許可制,明確排污企業依證排污的權利和依證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可以解決排污單位治污責任不清、義務不落實,環境保護部門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按照國務院總體部署, 2017年6月30日前我區完成全區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2017年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20年全國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
二、基本原則
(一)數據法定。排污許可制度要融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總量控制制度,將污染物排放相關信息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形成從污染預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總量控制的全過程監管,為
排污權交易、排污收費、環境統計等工作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實現環保數據法定。
(二)一企一證。按照排污單位所在地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環境安全的要求承擔相應的污染治理責任,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企事業組織,位于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應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分別申請并領取排污許可證。不單獨設置水、氣污染物排污許可證,應將可檢測排污因子全部納入一證之中。
(三)明晰權責。排污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依法排污、持證排污是其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權利。環境保護部門基于企事業單位守法承諾,對其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同時,還應明確其排污行為依法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與承擔的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減排法律義務。
(四)公正公開。各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權限開展排污許可證受理、核發工作,并按照國家要求及時公開、公布相關管理信息,將排污許可證的申領、核發、公告、監管等工作流程予以公開,確保核發工作的公開、公正、高效。
三、排污許可申請
下列企事業單位需要提出排污許可證申請:
(一)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五)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六)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許可證記載的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向原核發機關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七)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四、排污許可受理與核定
(一)自治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具體的申請時限、核發機關、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并向社會公告。
盟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一般管理的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旗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簡易管理的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排污許可發放實行一般管理和簡易管理,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易管理,其余為一般管理)。
(二)核發機關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依照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視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不需要辦理、不予受理、應當受理、告知補充齊全材料或改正不符合內容后受理的決定。
核發機關根據排污單位申請材料和承諾,依照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對滿足發證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疑問的,在開展現場核查后,對滿足發證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對不滿足發證條件的排污單位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核發機關應自作出許可決定起10日內,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
平臺上進行公告;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核發機關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書面決定書,告知排污單位不予許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請行政訴訟的權利,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
平臺上進行公告。
(三)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之后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五年。
(四)固定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范圍按照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執行。
五、排污許可內容
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許可證中明確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根據國家污染防治要求將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
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排污許可事項。現有排污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工藝和治理設施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
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凡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通過提高排放標準或加嚴許可排放量等手段,對企事業單位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明確。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并由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應當在許可證中載明。
六、實行排污權依證管理
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依法排污的權利證明。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堅持排污企業排污權“自主申報,責任自擔”的原則。所有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承諾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
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排污并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情況。排污單位要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達到許可要求。重點排污企業應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排污主體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對向社會公開的污染物排放數據真實性負責。排污單位有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
行情況的義務。鼓勵企業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環境第三方監測服務、排污許可執
行情況報告服務,保障數據準確性,有效規范排污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應定期檢查許可證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核實排放數據、環境管理臺賬、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達標排放、按證排放。環境保護部門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環境管理臺賬、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責令作出說明,對未能說明且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的,依法予以處罰;環境保護部門檢查發現企業未按許可證要求排污的,可以責令作出說明,對未能說明且無法提供監測原始記錄證明的,視違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處罰。
七、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管理
排污許可證是排污權的確認憑證,是排污交易的管理載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要求,
試點地區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污單位繳納使用費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排污權交易完成后,交易雙方應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污費等相關稅費的義務。
我區是國家確定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排污企業經申請并繳納有償使用費后獲得排污許可證,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款核算期限與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一致。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產生的污染物減排量,可在自治區交易平臺上進行市場化交易,或由自治區排污權交易部門收儲,所獲收益由排污單位享有,同時,減排騰出污染物排放指標可以用來支持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分級管理,全額繳入同級地方國庫。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可作為政府引導性資金,吸收社會資本參與,通過市場化的運營模式擴大投資規模,統籌用于全區污染防治。落實好內黨發〔2015〕16號文件中關于“實行排污權初始核定和有償使用,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建立排污權交易平臺,擴大排污權有償交易范圍”的規定。按照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聯合下發的《關于擴大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征收范圍的通知》(內發改費字〔2016〕331號)要求,分級征收排污權價款。其中,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征收火電企業排污權價款,盟市環境保護部門征收國家、自治區級重點監控企業(國控源、區控源)中非火電企業排污權價款,旗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征收其他企業排污權價款。
八、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保障公眾在排污許可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加快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將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及時在平臺公開。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公開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公布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建立企業環境守法和誠信信息共享機制,強化排污許可證的信用約束。
健全公眾監督、社會監督、法律監督以及媒體輿論監督機制,進一步暢通公眾查詢和反饋渠道,鼓勵公眾舉報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引導社會各界、公眾、媒體共同關注和監督企業排污行為,促進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意識的樹立。
九、加強組織領導
各盟市要高度重視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目標任務,制定實施計劃,確保按時限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自治區環保廳要加強對全區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的指導,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跟蹤評估實施情況。將排污許可制落實情況納入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對落實不力的進行問責。
加大對排污許可制的宣傳力度,做好制度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企事業單位、咨詢與監測機構開展專業培訓。強化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樹立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意識,有序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參與監督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形成政府綜合管控、企業依證守法、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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