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責任
五、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責任
(一)落實按證排污責任。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企事業單位應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并嚴格執行;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確保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排放量等達到許可要求;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不斷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二)實行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企事業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安裝或使用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范,保障數據合法有效,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應與環保部門聯網。企事業單位應如實向環保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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