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實施排污許可證加強監督管理
六、加強監督管理
(一)依證嚴格開展監管執法。依證監管是實施排污許可制和加強排污許可證管理的關鍵。要按照誰核發、誰監管的原則定期開展監管執法,重點檢查排污許可證中各項管理要求的執行情況,核實是否存在批建不符、故意隱瞞和弄虛作假等情況,并作為企業
環境信用評價的重要內容;首次核發排污許可證后,應及時開展檢查;對有違規記錄的,應提高檢查頻次;對污染嚴重的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加大執法頻次與處罰力度,推動去產能工作。現場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應記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系統和有關平臺。環保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
方機構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申報的污染物排放量日常的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以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提出意見,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二)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依法采取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嚴厲處罰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保部門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環境管理臺賬、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責令作出說明,對未能說明且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的,依法予以處罰。
(三)綜合運用市場機制政策。對自愿實施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加大電價等
價格激勵措施力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與環境保護稅有機銜接,交換共享企事業單位實際排放數據與納稅申報數,引導企事業單位按證排污并信納稅。推行企業間排污權交易,實施“權證合一”的管理模式,通過市場
價格導向,提高環境資源配置效率。排污許可證是排污權的確認憑證、排污交易的管理載體,企事業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基礎上,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
(四)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及時公開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環保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公布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與環保舉報平臺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勵公眾舉報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并將相關的行政處罰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依法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加強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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