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將規范有序發放排污許可證
四、規范有序發放排污許可證
(一)分步實現排污許可全覆蓋。嚴格按照環境保護部確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按行業分步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全覆蓋,率先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2017年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許
可證核發。
(二)規范排污許可證核發。省環保廳負責全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指導,負責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燃煤發電企業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縣(市)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市轄區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行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他排污許可證原則上由市級環保部門負責核發。縣級環保部門在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中被調整為市級環保部門派出機構的,由市級環保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污許可證核發提出意見。環保部門對符合要求的企事業單位應及時核發排污許可證,對存在疑問的開展現場核查。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延續換發的排污可證有效期為5年。上級環保部門要加強監督抽查,有權依法撤銷下級環保部門作出的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決定。省環保廳要按照國家統一要求,進一步規范全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
(三)合理確定許可內容。排污許可證中要明確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并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以及
排污權交易等相關內容。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及批復文件或備案文件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等發生變更的,排污許可內容應及時進行更新。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項目,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范圍。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企事業單位有更加嚴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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