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最早制定專門針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國家。1934年通過的《證券法》的S-K監管規制第101條、第103條、第303條規定上市公司要披露重要信息,不管是財務還是非財務信息,其中包括環境負債、遵循環境和其他法規導致的成本等內容。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在美國國會、美國環境保護署、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證監會的共同努力下,環境信息披露基本形成了完整的制度規范。美國目前正在實行的涉及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有:《清潔水源法》、《固體廢棄物處理法》、《資源保護和恢復法》、《污染防范法》、《有害物質控制法》、《超級基金法》等。這些法律從不同的方面對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做出了嚴格的法律要求,違反相應法律規定的公司可能面臨民事和刑事上的雙重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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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于1984年的印度博帕爾美國聯合碳化工廠重大化學品污染事故之后實施了《緊急計劃和社區知情權法案》(EPCRA)和《有毒物質排放清單》(TRI),規定了相關行業應登記并定期報告650多種化學品的具體排放地點和排放數量等情況。之后頒布的《超級基金修訂和補充法案》(SARA,1986)要求有關公司必須向美國環境保護署(EPA)遞交有毒化學物品排放的年度數據,EPA就排放的有毒化學物品建立一個數據庫,并將該數據保留在《有毒物質排放清單》(TRI)的類別中,公眾可通過互聯網查詢相關信息。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1993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了《92財務告示》,要求上市公司及時準確的披露現存或潛在環境責任,對于不按照要求披露或者披露信息嚴重虛假的公司將處以50萬美元以上的罰款并且通過新聞媒體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曝光。此外,證監會還要求上市公司在財務報告中說明環境問題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競爭地位的影響。同時,證監會與美國環保署合作,及時交換信息,對存在環境問題的上市公司進行相應的制裁。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美國國家環保總局編寫了一本關于指導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工具書——《環境會計導論》,該書明確在環境成本計算、環境會計信息、環境成本分配等方面對環境會計進行不同角度的分析研究,為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提供指南。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在美國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呈交載有多項環境事宜數據的年度報告(10-K表格),例如環境監控的開支及有待裁決的環境訴訟。2010年2月,美國證監會就氣候變化披露刊發詮釋指引,要求公司在10-K表格中披露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業務風險信息。[2]2014年美國上市公司中有近百家公司提交了110份股東會對于應對企業可持續發展挑戰的決議,包括氣候變化、供應鏈問題和水資源相關風險。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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