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細則正式發布
文章來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網2014-05-05 09:44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碳排放,是指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6類溫室氣體的排放,計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
(二)碳排放權,是指依法取得向大氣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量化為碳排放配額,1噸配額相當于1噸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
(三)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通過交易機構對配額等產品進行公開
買賣的行為。
(四)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是指根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并登記的項目減排量,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內”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碳排放權交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
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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