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碳資產質押融資操作指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
碳中和重大決策 部署,發揮金融在
綠色低碳轉型發展中的作用,更好推動江蘇碳 金融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 國商業銀行法》《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 令第 19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環境權益融資工 具)》(JR/T 0228-2021)《關于大力發展
綠色金融的指導意見》 (蘇政辦發〔2021〕80 號)《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 導意見》(環氣候〔2020〕57號)《關于深入推進綠色金融服務生 態環境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蘇環辦〔2018〕413 號)《企業
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環發〔2013〕15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行 業標準及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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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碳資產是指碳排放權配額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其中,碳排放權配額是指主管部門基于國 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要求,向被納入溫室氣體減排管控范 圍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國家核證自 愿減排量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
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
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碳資產質押融資是指市場主體(以下稱 “借款人")以自身持有或第三方擁有的碳資產為質押,在遵守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信貸政策前提下,由金融機構(以下稱“貸 款人”)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融 資。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章 融資條件及用途
第四條 作為質押品的碳資產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出質人依法所有或有權處分,可以辦理質押登記;
(二)權屬清晰,能證明其合法有效;
(四)可以流通,不存在因司法查封、凍結、強制執行等導 致權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以碳資產質押申請融資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相關證照齊備、合法、有效;
(二)所屬行業或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安全生產和環保 管理良好;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三)借款人信譽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四)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獲得的碳資產質押融資資金,應優先用于應 對氣候變化和減污降碳領域,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 域,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或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或其他限制性領域。
第三章 融資期限、額度和利率
第七條 碳資產質押融資的期限應在碳資產使用期限之內, 碳資產質押融資到期日不得超過碳資產使用期限的屆滿日。
第八條 碳資產質押融資的額度基于碳資產價值和質押率 來確定。
(一)碳資產價值評估參考碳資產取得成本、市場
價格等因 素,由貸款人負責組織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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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押率參考碳資產總量、剩余期限、碳資產市場價格 波動情況等因素,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協商確定。鼓勵貸款人根據 借款人資信狀況、環保信用評價、
節能減排技術水平等情況差異 化設置質押率。
第九條貸款人應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 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 LPR,結合借款人信用情況合理確 定融資利率。
第四章 融資程序
第十條 融資申請受理。借款人提出融資申請,貸款人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 貸款人開展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對借款人主體資格、投融資行為、財務狀況、信用狀況、環保信用評價狀況等開展調查核實;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二)碳資產質押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出質人公司章程 有關規定;
(三)碳資產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質押凍結或查封等情況。
第十二條 質押物價值評估。貸款人開展價值評估,并與借 款人協商確定質押率。
第十三條 碳資產質押融資合同簽訂及碳資產質押登記。
(一)融資雙方簽訂碳資產質押融資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質 押融資的碳資產種類、數量、期限、質押登記安排、質押權實現方式等要素,以及合同違約時貸款人行使質權的方式。
(二)出質人依法合規辦理碳資產質押登記。江蘇省生態環 境廳就碳資產質押、變更、注銷等向出質人和質權人提供支持。
第十四條 碳資產辦理質押登記后,貸款人按碳資產質押融 資合同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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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借款人應按碳資產質押融資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償貸款本息后,合同自行終止。
第五章 貸后管理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后管理,密切關注國家
碳減排政 策變化,定期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
碳減排、環保信用評價以及 碳資產的權屬、價格、質押登記、履約清繳等情況跟蹤核查,建 立風險預警機制。
第十七條 融資到期前,貸款人發現碳排放權價值發生較大 幅度波動、碳資產被有權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等情形,有權采取要 求借款人及出質人補足擔保物、壓降融資額度、提前收回融資等 措施。
第十八條 碳資產質押融資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 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合同或重新簽訂合同,并視情 況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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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償還到期債務時,需處置碳資產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處置:
(一)通過碳資產相關交易市場轉讓;
(二)以公開競價、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
第二十條 碳資產處置所得按約定優先用于償還貸款人全 部本息及相關費用;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依法對借 款人不足清償部分繼續追償。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 發放碳資產質押貸款,對于省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放的符合政 策要求的碳資產質押貸款,優先提供再貸款政策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鼓 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規范開展碳資產質押 融資,并采取適當方式評估銀行機構工作成效,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將評價結果作為小微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評優表彰的參考因素。
第二十三條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鼓勵和支持借款人通過碳 資產質押融資等方式盤活碳資產。對省內成功辦理碳資產質押融 資業務、符合政策要求的借款人,在環保信用和環保臉譜評價上 酌情加分,在相關獎項評比中予以優先考慮,在新、改、擴建項 目審批中予以重點支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等財政政策優先 支持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的項目。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 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及省內分支機構,積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 探索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等
碳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規范業務辦 理流程,督促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
第二十五條 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可根據 業務發展實際制定相應業務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穩妥開展碳資 產質押融資業務,并按季度向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 監局報送業務開展情況。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六條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或其他相關部門)在地方 職責范圍內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向貸款 人提供出質人的碳排放配額發放、質押、履約、環保信用評價等 信息查詢便利,并積極協助金融機構開展貸款違約后的碳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 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就碳資產質押融資業 務、碳資產市場交易等相關情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如 上級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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