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市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規范重慶
碳市場碳排放配額管理,促進減排行動,保障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有序發展,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起草了《重慶市碳排放配額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有關意見或建議請書面反饋我局(電子件請同時發送至聯系人郵箱),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李雪梅;聯系電話:88521678;
附件:重慶市碳排放配額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8月29日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附件
重慶市碳排放配額管理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規范重慶碳市場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管理,促進減排行動,保障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有序發展,根據《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重慶碳市場配額的相關管理行為和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重慶碳市場配額管理遵循積極穩妥、
綠色發展、公平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管理主體】市生態環境局對列入本市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企業納入配額管理。
第五條 【機構職責】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重慶碳市場配額進行統一管理。
區縣(自治縣,含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各區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配額清繳等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重慶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以下簡稱“注冊登記機構”)通過重慶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登記系統”)記錄配額的持有、變更、清繳、注銷等信息。
注冊登記機構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配額的相關信息及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第六條 【配額分配方案】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本市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優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本市配額分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原則上按年度制定。
配額分配方案應包括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列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企業排放規模標準、覆蓋行業范圍、年度配額總量、配額分配方法、核定配額中有償發放的比例、發放規則、政府預留配額、減排量使用規則等內容。
第七條 【配額組成】配額總量由重點排放單位配額和政府預留配額構成。當年度政府預留配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度配額總量的5%。每年度
履約期截止,市生態環境局對當年度未使用的政府預留配額予以注銷。
第八條 【配額核定方法】市生態環境局根據重點排放單位的行業特點和數據質量情況,對正式投產時間滿24個月的重點排放單位(含改、擴建的重點排放單位)采用行業基準線法、歷史強度下降法或歷史總量下降法等方法核定其配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行業基準線法:
核定配額=當年產量×行業基準值×調節系數
(二)歷史強度下降法:
核定配額=歷史強度基準值×當年產量×調節系數
(三)歷史總量下降法:
核定配額=歷史排放總量基準值×調節系數
其中,歷史強度基準值采用重點排放單位歷史近三年度單位產品碳排放強度基于產量的加權平均值,重點排放單位正式投產時間不滿36個月的,可采用近兩年度單位產品碳排放強度基于產量的加權平均值。
歷史排放總量基準值采用重點排放單位歷史近三年度碳排放量的算術平均值,重點排放單位正式投產時間不滿36個月的,可采用近兩年度碳排放量的算術平均值。
不同配額核定方法中采用的調節系數、行業基準值的具體取值以及特殊情況的處理方式在年度配額分配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新納入項目配額核定方法】被列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新建企業或名錄中企業新建項目,其正式投產時間不滿24個月的為新納入項目。新納入項目的配額核定公式如下:
采用行業基準線法的新納入項目,正式投產不滿12個月的,其核定配額為:
新納入項目核定配額=當年度核查的排放量
正式投產時間滿12個月的,其核定配額為:
核定配額(基準線法)=當年產量×行業基準值×調節系數
采用歷史強度下降法和歷史總量下降法的新納入項目,正式投產時間不滿24個月的,其核定配額為:
新納入項目核定配額=當年度核查的排放量
第十條 【分配方式】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第十一條 【配額發放】注冊登記機構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向重點排放單位發放配額。
注冊登記機構原則上在每年3月前將重點排放單位上一年度50%的免費配額預分配至重點排放單位登記賬戶,本年度重點排放單位的實際配額將在年度核查后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新列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企業不進行配額預發放。
第十二條 【市場調節】市生態環境局可在碳排放配額總量中預留一定數量,用于有償分配、市場調節等。
政府預留配額可以通過
拍賣、定價出售或其他合法合規的形式進行市場調節。
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可根據市場情況適時組織開展碳排放配額回購工作。
第十三條 【配額清繳】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注冊登記系統提交與市生態環境局核查結果確認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相當的碳排放配額,履行清繳義務。
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配額不足以履行清繳義務的,可以購買碳排放配額用于清繳;碳排放配額有結余的,可以在后續年度使用或者用于交易。
重點排放單位須保證其履行清繳義務前在注冊登記系統中保留的碳排放配額數量不少于其免費獲得的當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的50%。
第十四條 【減排量使用】重點排放單位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本市核證自愿減排量或其他符合規定的減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額清繳。
重點排放單位使用的減排量比例上限為其排放量的10%,具體減排量使用比例、減排項目的使用類型等在年度配額分配方案中明確。其中:使用產生于重慶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減排量比例不得超過其減排量使用總量的50%。
重點排放單位在其核算范圍內產生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本市核證自愿減排量或其他符合規定的減排量,不得用于抵消重慶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市生態環境局結合本市產業結構調整、
節能減排和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等情況對自愿減排項目的要求進行調整。
經核證的1噸
碳減排當量可抵消1噸二氧化碳排放當量。
第十五條 【重點排放單位合并】重點排放單位與重點排放單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單位繼受配額,并履行配額清繳義務。
重點排放單位與非重點排放單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單位繼受配額,并履行配額清繳義務。原非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不納入配額管理。
單位合并的,按照如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參加吸收合并的單位應當在辦理合并手續前,書面報告市生態環境局,注冊登記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凍結重點排放單位賬戶。存續單位在合并結束后10日內向注冊登記機構提出配額變更申請,注冊登記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對相應配額進行變更,注銷被合并重點排放單位的賬戶。存續單位是非重點排放單位的,注冊登記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為其開立登記簿賬戶,注入被合并重點排放單位的配額,同時注銷原重點排放單位的賬戶。
(二)參加新設合并的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辦理合并手續前,書面報告市生態環境局,注冊登記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凍結重點排放單位賬戶。新設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0日內向注冊登記機構提交登記簿
開戶申請,注冊登記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為其開立登記簿賬戶,將凍結賬戶的配額轉移至該賬戶,同時注銷凍結的賬戶。
第十六條 【重點排放單位分立】重點排放單位分立的,存續單位或新設單位繼受原單位的配額,并履行各自的配額清繳義務。
重點排放單位分立的,按照如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采取派生分立的,應當提前擬訂配額分拆方案,書面報告市生態環境局,注冊登記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凍結該單位登記簿賬戶。新設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0日內向注冊登記機構提交登記簿開戶申請,注冊登記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為其開立登記簿賬戶,根據配額分拆方案將凍結賬戶的相應配額轉移至該賬戶,同時解凍原單位賬戶。
(二)采取新設分立的,應當提前擬訂配額分拆方案,書面報告市生態環境局,注冊登記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凍結該單位登記簿賬戶。新設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0日內向注冊登記機構提交登記簿開戶申請,注冊登記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為其開立登記簿賬戶,根據配額分拆方案將凍結賬戶的配額轉移至相應賬戶,同時注銷原單位賬戶。
第十七條 【重點排放單位移出】重點排放單位將全部排放設施轉移出本市行政區域或整體關停排放設施,應當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市生態環境局核查其排放量后將其注冊登記系統上免費發放的配額予以注銷,并通知注冊登記機構注銷該單位登記賬戶。
第十八條 【其他規定】國家和本市對重慶碳市場配額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解釋說明】本細則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生效日期】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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