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細則正式發布
文章來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網2014-05-05 09:44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對配額管理單位、核查機構、交易所、其他交易主體等的監管機制,按職責履行監管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配額管理單位的碳排放報告、接受核查和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等活動,核查機構的核查行為,交易產品交割,以及其他與碳排放權交易有關的活動加強監督管理。
監管部門應當對交易所的交易組織、資金結算等活動,交易主體的交易行為,以及其他與碳排放權交易有關的活動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配額管理單位、核查機構、交易所、其他交易主體進行現場檢查并取證;
(二)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被調查事件有關情況進行說明;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交易記錄、財務
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登記簿賬戶、交易賬戶和資金賬戶;
(五)主管部門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條 配額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拒絕接受核查和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開通報其違規行為;
(二)3年內不得享受節能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財政補助資金;
(三)3年內不得參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節能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評先評優活動;
(四)配額管理單位屬本市國有企業的,將其違規行為納入國有企業領導班子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三十七條 核查機構未按規定開展核查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公布其違法違規信息。給配額管理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在碳排放權交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交易主體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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