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促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有序發展,推動運用市場機制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根據國務院《“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碳排放權交易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作為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的監督管理和交易工作的組織實施及綜合協調。
市金融辦作為全市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的日常監管、統計監測及牽頭處置風險等工作。
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國資委、市質監局、市物價局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碳排放配額管理
第五條 本市實行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管理制度。對年碳排放量達到規定規模的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配額管理單位)實行配額管理,鼓勵其他排放單位自愿納入配額管理。
納入配額管理的行業范圍和排放單位的碳排放規模標準,由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配額管理單位的名單由主管部門公布。
配額管理單位可以依照本辦法通過配額交易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履行碳排放報告、接受核查和配額清繳等義務。
第六條 本市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對配額實行統一登記。
配額的取得、轉讓、變更、注銷和結轉等應當登記,并自登記日起生效。
登記簿由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相關單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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