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細則正式發布
文章來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網2014-05-05 09:44
第四章 碳排放權交易
第十九條 本市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碳排放權交易
平臺設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交易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碳排放權交易提供交易場所、交易設施、資金結算、信息發布等服務;
(二)組織并監督交易行為、資金結算等;
(三)監管部門明確的其他職責。
交易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碳排放交易細則,明確交易參與人的條件和權利義務、交易程序、交易信息管理、交易行為監管、異常情況處理、糾紛處理、交易費用等內容。
第二十條 交易品種為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及其他依法批準的交易產品,基準單元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交易
價格以“元/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
第二十一條 配額管理單位、其他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及自然人可以參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但是國家和本市有禁止性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和自然人參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活動,應當在交易所開設交易賬戶,取得交易主體資格。
第二十三條 配額管理單位獲得的年度配額可以進行交易,但賣出的配額數量不得超過其所獲年度配額的50%,通過交易獲得的配額和儲存的配額不受此限。
第二十四條 本市碳排放權交易采用公開競價、協議轉讓及其他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對碳排放權交易資金實行統一結算,交易資金通過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辦理。
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登記簿,實現交易產品交割。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公布交易
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額等交易信息,并及時披露可能對市場
行情造成重大影響的信息。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應當加強碳排放權交易風險管理,建立漲跌幅限制、風險警示、違規違約處理、交易爭議處理等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對交易行為實行實時監控,并及時向監管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異常交易情況。
交易所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交易主體行使有關監管職權和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并報監管部門和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交易所可以采取暫時停止交易等緊急措施,并及時向監管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異常情況消除后,交易所應當及時恢復交易。
第三十條 交易所應當加強碳排放權交易內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
交易系統維護、網絡安全管理、資產及財務管理等內控制度,制定應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交易主體開展碳排放權交易,應當繳納交易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十二條 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優先為配額管理單位提供與節能減碳相關的融資支持,探索配額擔保融資等新型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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