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綜合執法監管體制機制
新京智庫:有法可依問題解決后,更重要的是執法,我們在這方面該如何做?
呂忠梅:目前,我們的執法能力還很薄弱。迫切需要改革傳統的“一元監管”、“分而治之”環境執法體制,解決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長期以來存在的監管領域單一、監管程度松散、監管效果不佳的問題,改變監管“不足、不能、不力”的現狀。
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實現,應該根據《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十四五”規劃的要求,加快構建包括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科技、金融監管部門等多部門組成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形成職權邊界明晰、責任承擔明確、信息共享、協調聯動的綜合執法格局。建立由排放環境標準、碳監測計劃、碳排放規劃、碳核算制度等共同構成的相關監管機制。
與此同時,還應在認真研究碳達峰、碳中和糾紛形成規律和特點的基礎上,從維護生態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的角度,尋找將相關糾紛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途徑和方法。如,當碳排放者不履行、怠于履行或違法履行碳減排義務且又不通過碳市場購買配額或一定數量的
CCER(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致使生態環境或公眾健康處于或者持續處于受碳排放影響的狀態時,可以依據《民法典》《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碳排放者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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