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有碳減排相關法律規定能否保障“雙碳”目標的實現?
呂忠梅:客觀地說,我國現有立法不能滿足碳達峰目標和碳中和愿景實現的實際需求。首先,專門制度尚未建立。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規,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氣污染、森林資源利用和保護、科技成果轉化等,雖然可能涉及碳達峰、碳中和的內容,但并不是其直接立法內容。因此,碳達峰、碳中和實現所需要的進展報告制度、評估制度、咨詢制度、信息發布制度、年度報告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專門法律制度在我國并未建立。
其次,各相關法律缺乏統籌,立法目的難以協調。現有碳減排相關立法涉及污染防治法、資源法、能源法、稅法、科技法等多個領域,這些立法都涉及溫室氣體控制,但囿于其自身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時機,缺乏對碳達峰目標和碳中和愿景統籌考慮,立法目的無法有效銜接。
再次,保障碳達峰和碳中和實現的監管體制機制不明。碳達峰和碳中和實現過程涉及哪些監管主體,監管主體的法律地位如何,監管主體間的事權如何劃分,又該如何開展本行政區域或跨行政區域的聯合性或綜合性執法活動,監管主體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監管職責時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這些問題,尚無法律加以規定。
新京智庫:這是否意味著,如果某個地方或行業的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未能如期實現,追究法律責任將面臨于法無據的尷尬?
呂忠梅:是的,這將帶來一系列問題。比如,當某地方、某行業不履行、怠于履行或違法履行碳達峰和碳中和義務時,是否可以提起訴訟?誰來提起訴訟?提起什么樣的訴訟?還有,如果因氣候變化影響導致生態環境損害或者人身財產損失時,應該向誰主張權利?主張什么權利?是否能夠獲得賠償?
換句話說,相關訴訟如何定性、權利如何保障,有關碳達峰和碳中和的糾紛能否納入現行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民事侵權訴訟的受案范圍,都不清楚。一旦在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實現過程中出現糾紛,沒有相應的解決機制和法律依據。違法者得不到追究,受害者得不到保護,勢必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對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實現形成負面激勵。
碳達峰碳中和立法不能“冒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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