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配額的分類及列示
當前國際會計界普遍認為碳排放配額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但爭議點在于應將碳排放配額歸類為哪種資產?目前國際社會有以下三種主要的觀點:
無形資產
部分企業按照IFRIC 3提出的觀點,將碳排放配額按照無形資產進行計量。但IASB也承認[1],碳排放配額有一些類似金融工具的特征,這些特征多過無形資產的特征。另外,碳排放配額本身并未限制企業排放溫室氣體的行為,但會對企業超出配額許可范圍排放溫室氣體的行為進行懲罰。因此與其說碳排放配額是一種賦予企業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倒不如說碳排放權是對禁止排放或超額排放處罰的豁免,而這與一般企業擁有的無形資產有所區別。
存貨
碳排放配額存在有效期,通常在一年內結算,具有一定的流動性。企業如果以出售為目的持有碳排放配額,那么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額也可被認為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商品”,因此部分觀點認為碳排放配額可以確認為存貨。但問題在于,多數企業持有碳排放配額主要是以在配額許可范圍內排放溫室氣體為目的,而不是以出售碳排放配額為目的。
金融資產
實踐中碳排放配額的交易與金融市場緊密結合,目前在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中的碳排放配額也出于其金融屬性的考慮,是受歐盟金融市場法規的規范和約束的。因此部分觀點認為,碳排放配額可以確認為金融資產。不過,IASB明確指出[2],碳排放配額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關于金融工具的定義,原因是碳排放配額既不是權益工具,其本身也不具備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并且碳排放配額也不是衍生品。
我國的《暫行規定》并未采納以上三種觀點中的任意一種。《暫行規定》中明確指出,重點排放企業應當設置“1489 碳排放權資產”科目,核算通過購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額,該科目應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下列示。這種將配額確認為一種新型資產的做法切合了中國的實際,既弱化了碳排放權的金融屬性,又強調了其流動性,同時也能夠避免跟其他具體準則進行銜接等問題。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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