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的會計計量方法
碳的排放已影響全球氣候,事關全人類命運,碳是企業生產的必要消耗,減碳則是企業應承擔的義務。企業的生產經營消耗碳,與消耗其他有形資產無異,只是過去未曾對碳使用有強制要求,一直按無償使用對待。今后在綠色發展的要求下,碳的有償使用已成為現實,筆者認為碳的計量不僅要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端反映,還需要在負債端以應付稅的形式體現。為此,筆者提出如下解決方案建議。
一是由具備碳資產鑒定資質的機構對各行各業實體單位進行碳足跡認證。解決生產經營環節全社會用碳總量及各環節各實體單位用碳可計量可鑒別問題。
二是加快形成中國碳交易市場,擴大交易規模,增加參與方,形成市場化碳單價,解決碳的定價問題。
三是各實體單位按認證的產品碳足跡量和市場碳單價進行會計資產確認。對于一次性用碳商品,計入資產負債表資產端設立的“碳資產”科目的子科目“x商品”,碳資產價值量為碳市場單價×碳足跡量。但對于那些累計用碳商品怎么計算入賬?全部計入顯失公平,造成這一環節經營負擔過重,不利于社會生產分工的公平性,不計入又會影響碳資產用碳量的準確性。筆者認為可借鑒我們國家1995年稅改對流轉稅進行銷項、進項抵扣的方式解決。一般商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都存在前端原材料帶入的碳耗量和本生產環節新增碳消耗量,而我們可以將重點放在新增碳消耗量上,對該實體單位進行確認和計量,做法上采用實體碳足跡的總量抵扣前一環節原輔材料碳耗量。
四是減碳義務的確認。通常碳的計量入賬解決后,運營實體就會按各自生產環節組織生產經營,并沒有完全激發實體單位減少用碳的動力,部分實體單位甚至認為企業自身增加的碳稅成本,轉移給下一環節或消費者即可。如此,則違背了我國的“雙碳”愿景。筆者建議在資產端計入“碳”資產的同時,在負債端計入“碳負債”科目的子科目“x商品”,這一負債對應本生產經營環節的碳消耗量。由此,各實體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碳消耗就有了承擔義務,企業本質目標是盈利,便會產生減少碳消耗的動機,從而投入科研、投入設備,運用技術去實現本單位的降碳增效。
五是碳交易權的處置。企業在組織生產經營過經中可以選擇在碳交易平臺
買賣碳排放額度,為此,財政部2019年出臺規定通過“碳排放權資產”科目對企業獲取處置碳排放權進行核算記賬。當企業不進行碳排放權交易時,對于國家無償劃撥的配額,企業不進行賬務處理。當企業產生碳排放權交易行為時,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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