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披露的碳排放相關信息不夠全面
披露全面完整的碳會計信息不僅可滿足報表使用者的要求,也可反映企業碳排放情況和節能減排的效果。《征求意見稿》中要求企業在報表附注中披露碳減排機制、碳會計政策、碳排放權持有及變動情況等信息,然而僅僅披露這些碳信息并不能全面反映企業的控排情況。與碳減排相關的風險是企業一項重要的披露指標,國外也有政策指南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相關風險。比如,2010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的《與氣候變化相關的信息披露委員會指南》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氣候風險成本。因為我國碳交易市場起步較晚,2017年12月建立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市場機制不夠成熟,可能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
隨著碳交易市場日益發展,相關機構將會加強監管力度,因此企業的違規成本將會加大,存在監管風險。企業為節能減排,可能會自主研發或購買低碳設備,使用新能源代替舊能源,因此生產成本將會加大,從而存在技術風險。
由于《征求意見稿》中要求企業披露的減排戰略并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出企業為碳減排做出努力的程度及成果,所以還應披露企業為降低碳排放在低碳技術研發、低碳設備購買等方面所多付出的成本;當年的碳排放強度與以前年度的對比;本企業碳排放量與同行業其他企業的對比。通過大量豐富的表外信息的披露,利益相關者更加清楚地了解到企業節能減排的情況,其作出的決策就會更加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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