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碳擔保權的方式與現行法律不符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則中規定了出質人違約時可以直接劃轉出質人賬戶的出質配額。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則規定通過法院
拍賣等途徑處置。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主張協商抵償或請求人民法院變賣。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嚴格限制以物抵債。直接劃轉出質配額就相當于變相的以物抵債,突破了擔保物權的權利范圍,直接影響了當事人的財產權利,明顯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最新的司法裁判觀點肯定了碳資產擔保物權的效力,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質權人僅能就擔保物優先受償。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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