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資產擔保融資規則體系
(一)立法現狀
自2011年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啟動以來,全國及各
試點省市陸續制定了若干碳排放權交易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以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等為主,效力層級較低,內容也較少涉及碳資產的擔保融資。對此可以理解為碳資產擔保融資的核心仍在于擔保,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中關于擔保的條文當然適用于碳資產擔保融資。
除上述監管規范外,各試點省市碳交易所根據交易實踐,還制定了一些碳資產擔保登記規則。根據各試點省市碳交易所官網公布的信息,匯總如下:
(二)司法動態
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
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法發〔2023〕5號)(以下簡稱《意見》),同時公布了11個司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
碳中和典型
案例。
《意見》第18條規定:“依法審理碳排放配額、核證自愿減排量擔保糾紛案件。擔保合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碳排放配額、核證自愿減排量不是可以設立擔保的財產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從嚴認定合同無效情形,依法最大限度維護合同效力。當事人在碳排放權或者核證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等辦理質押登記,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主張就登記賬戶內的碳排放配額或者核證自愿減排量優先受償的,依法予以支持,助力碳交易產品發揮融資功能,穩定市場預期。”
上述規定認可了碳資產的財產屬性,肯定了碳資產擔保合同的效力及擔保物權設立的合法性。在立法尚不明晰的情況下,從司法角度首次給出了明確意見,也為后續相關糾紛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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