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銀行對
綠色信貸預期不斷提升,但所占信貸比重仍然極小,根本原因在于發展
綠色信貸的外部環境尚未建立。一是由于綠色信貸的概念并不明確,缺少具體的指導目錄。在統計銀行貸款規模時,并未對“綠色貸款”進行統計,也未能使綠色信貸獲得信貸政策的傾斜;二是我國企業對綠色信貸的需求處于初級階段;三是綠色信貸面臨著項目融資技術評估的復雜性,銀行開發這些項目缺乏人力資源和技術基礎;四是綠色信貸面臨著項目風險控制上的困難。發展綠色信貸,政府和監管部門迫切需要提升綠色信貸的發展水平,出臺鼓勵或優惠政策,提高銀行業發展綠色信貸項目的技術水平。銀行業除關注傳統的
節能減排信貸外,還應重視綠色信貸相關的中間業務。為降低綠色信貸風險,可結合
節能減排項目貸款開展
碳排放權質押融資貨款。只要銀行與
CDM業主及發改委三方約定,客戶出售CERs獲得的資金只能進入指定的賬戶;在客戶不能償還貸款時,貸款銀行有權處置客戶出售CERs的收益。按照這一設想,商業銀行可以探索以
碳排放權質押,開展
CDM項目貸款業務,并逐步擴大碳信貸的范圍和規模,在拓展銀行業務的同時,也促進
碳減排的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