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推動綠色技術應用
碳排放權市場(或碳交易市場)是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總稱,由于二氧化碳占據絕對地位而得名。從更廣義的范圍來看,碳排放權市場既包括排放權的交易,也包括那些開發可產生額外排放權(各種減排單位)的項目的交易,以及與排放權相關的各種衍生產品交易。
碳排放權交易的產生,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1997年的《京都協議書》。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威脅,1992年6月,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公約》,設定205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減少50%的目標,1997年12月有關國家通過了《京都議定書》作為《公約》的補充條款。《京都議定書》設定了發達國家(京都議定書附錄1中所列國家)在既定時期(2008—2012年)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為降低各國實現減排目標的成本,《京都議定書》設計了三種交易機制,即國際排放權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聯合實施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京都議定書》所列出的這三種市場機制,使溫室氣體減排量成為可以交易的無形商品,為碳排放權交易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締約國可以根據自身需要來調整所面臨的排放約束,當排放限額可能對經濟發展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或成本過高時,可以通過買入排放權(包括向另一個附錄 1國家買入AAUs或獲取ERUs,以及向發展中國家購買CERs等)來緩解這種約束,或降低減排的直接成本。
在《公約》與《京都議定書》的框架下,不少國家和地區陸續建立了碳交易體系。《全球碳市場進展:2019年度報告》顯示,目前全球共有20個碳交易體系正在運行,涉及電力、工業、航空、交通、建筑、廢棄物、林業等行業,覆蓋的碳排放占全球排放總量的8%。其中,運行最為穩定、發展最為成熟的市場主要有歐盟碳市場、美國碳市場(區域溫室氣體倡議和加州碳市場)和英國碳市場。按照交易原理劃分,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可以分為基于配額的市場和基于項目的市場。而在基于配額的市場中,根據配額產生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分為強制減排市場和自愿減排市場。
基于配額的市場具有排放權價值發現的基礎功能。配額交易市場決定著碳排放權的價值。配額多少以及懲罰力度的大小,影響著碳排放權價值的高低。當然,由政府管制所產生的約束要比市場自身產生的約束更為嚴格。因此,強制減排市場的排放權
價格會更高,而交易規模也會遠遠大于自愿減排市場。配額交易創造出了碳排放權的交易
價格,當這種交易價格高于各種減排單位的價格時,配額交易市場的參與者就會愿意在二級市場上購入已發行的減排單位或參與CDM和JI交易,來進行套利或滿足監管需要。這種價差越大,投資者的收益空間越大,對各種減排單位的需求量也會增強,這會進一步促進綠色項目的開發和應用。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