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針對四川某發電公司、北京某環保公司之間碳排放配額交易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四川某發電公司發布比選公告,屬于法律規定的要約邀請。北京某環保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比選并向四川某發電公司發送《報價表》,內容具體確定,且加蓋北京某環保公司印章,應屬北京某環保公司針對四川某發電公司邀約邀請向四川某發電公司發送的要約。四川某發電公司在收到北京某環保公司的《報價表》后經過比選,確定北京某環保公司為四川某發電公司就涉案碳排放配額進行交易的主體,并向北京某環保公司發送中標通知書,應視為四川某發電公司針對北京某環保公司向其發出要約所作出的承諾;因該中標通知書已到達北京某環保公司,故此時四川某發電公司所作承諾已生效;依照法律規定,涉案碳排放配額交易合同自四川某發電公司所作承諾生效時即已在雙方之間成立,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
針對四川某發電公司、北京某環保公司之間碳排放配額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四川某發電公司通過比選的方式采購涉案碳排放配額并確定交易主體,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北京某環保公司雖不具備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主體資格,但北京某環保公司有獲取可支配碳排放配額的途徑,如雙方正常
履約,北京某環保公司知曉且準備通過全國碳排放權
交易系統向四川某發電公司交割其可支配的碳排放配額,同時四川某發電公司也具備接受碳排放配額的交易主體資格,故四川某發電公司最終獲取涉案碳排放配額的交易方式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北京某環保公司主張雙方之間碳排放配額交易合同無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針對北京某環保公司應否向四川某發電公司支付涉案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及相應利息的問題。在雙方就涉案碳排放配額交易達成約定后,北京某環保公司明確表示不再履行涉案合同義務,此時北京某環保公司已構成根本違約。因北京某環保公司在先多次作出承擔差價款的承諾,且四川某發電公司最終與第三方的交易單價高于涉案合同,由此產生相應差價損失,北京某環保公司應依約予以賠償。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約定及在案證據認定北京某環保公司應向四川某發電公司支付的涉案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及利息數額適當,且不會造成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嚴重失衡,故予以維持。北京某環保公司上訴主張其不應向四川某發電公司支付涉案差價款及相應利息損失,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北京三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該案終審判決已生效。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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