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和歐盟委員會關于加強碳排放權交易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一 、 目 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和歐盟委員會( 以下簡稱“雙方”) 以中歐氣候變化伙伴關系和雙邊合作項目為基礎,希望加強在碳 排放權交易方面的戰略合作, 以此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政策 工具,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雙方充分認識 到應對氣候變化的緊迫性和全面實施《巴黎協定》的重要性。雙 方認為碳排放權交易代表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具有成本效益的 工具,將為
碳中和/氣候中和經濟及低碳技術的必要創新和使用作 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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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2021 年成功啟動運行和歐盟 2023 年最新完善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基礎上,雙方一致認為有 必要加強兩個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之間的合作。
鑒于此,雙方設想采取進一步的行動,并相信更為全面的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合作將有助于中歐雙方互利共贏,也有助于促進 全球
碳市場機制的發展。
二、對話領域
自 2018 年最初版本的諒解備忘錄簽署以來,碳排放權交易政 策對話的舉行富有成果,雙方受此鼓舞,積極想要在以下方面加 強對話:
( 一)中國和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具有成本效益的實施;
( 二)在中國和歐盟,促進碳排放權交易分別作為預期和至 少保證電力行業排放在達峰后實現有意義的絕對減少、應對氣候 變化的有效政策和管理工具;
( 三)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
CCER)的作用;
( 四)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之間全面合作可以實現以下目的: 1.解決碳排放權交易面臨的共同挑戰;
2.討論中國和歐盟碳市場的擴大,包括在中國和歐盟碳排放 權交易市場中納入新行業。
三、實施的形式
實施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年度政策對話機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應對 氣候變化司和歐盟委員會氣候行動總司牽頭,在中國和歐盟輪流 舉辦, 目的在于:
1.在以下領域交流信息、經驗及專業知識,并增進相互了解:
( 1 )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政策設計和規則制定;
(2)負責碳排放報告、核查、機構認可和交易的實施、
履約和執法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3)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配套政策的關系,包括碳排放權交 易市場與電力市場的關系, 以及與可再生能源
綠色電力證書制度 之間的關系,均可以從中歐能源合作
平臺的工作和成果及可再生 能源政策的發展中受益。
2.推動各利益相關方,特別是中歐雙方的相關機構、行業、 企業、
專家之間的交流研討;
3.為碳排放權交易全面合作提供必要的指導。
( 二)為 了實現以下目的,聯合組織研討會、專題
會議以及 有可能的其他形式的合作:
1.加強中國和歐盟碳排放權交易相關能力建設,提升整體表 現;
2.為更加全面的碳排放權交易技術合作奠定基礎,包括:
( 1 )研究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設計、配額分配方法、市場監 管機制,監測、報告及核查等機制;
(2)促進碳排放的統計核算以及體現產品碳排放和碳成本的 核查技術規范的雙方互認。
( 三)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主題的聯合研究活動和特設工作 組。在此背景下,雙方歡迎正在進行的合作項目以及預期開展的 活動。
四、最后條款
本諒解備忘錄取代2018 年 7 月 16 日簽署的最初版本。
本延長的諒解備忘錄下的合作自簽署之日起開始,持續五年, 除非一方在期滿之前終止參與。本諒解備忘錄不構成國際法下的 任何權利和義務。
本諒解備忘錄表明雙方加強碳排放權交易合作的共同意愿。
本諒解備忘錄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在布魯塞爾簽署,一式兩 份,每份均用中、英文寫成,兩文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代 表 黃潤秋 (簽字)
歐 盟 委 員 會 代 表
Wopke Hoekstra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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