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某縣支行與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額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福建某化工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某縣支行發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雙方在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明確福建某化工公司應履行還款義務。調解書生效后,福建某化工公司未履行,中國農業銀行某縣支行申請強制執行。福建某化工公司有關聯企業聯保債務糾紛,已有多個法院的多起訴訟進入執行程序。人民法院經調查發現,福建某化工公司因技改及節能減排,尚持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
【執行結果】
2021年9月,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依法凍結福建某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1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并通知其將碳排放配額掛網至福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同年10月,執行法院向福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送達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扣留交易成交款。該公司的5054噸二氧化碳當量碳排放配額交易成功,并用于本案執行。
【典型意義】
碳排放配額具有財產屬性,持有人可以通過碳排放配額交易獲取相應的資金收益。案涉企業因節能改造持有結余碳排放配額,可用于清償持有人債務,減輕債務負擔。本案中,執行法院準確把握碳排放配額作為新型財產的法律屬性,將其作為與被執行人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機動車、房產等財產屬性相同的可執行財產,依法凍結被執行人持有的相應碳排放配額,并將該碳排放配額變賣后抵償債權人的債權,既是執行方式的創新,也是對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方式的有益探索,對于最大限度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推動碳市場交易量提升具有積極意義。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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