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清潔能源咨詢公司訴某光電投資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4日,北京某清潔能源咨詢公司與某光電投資公司簽訂《中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開發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服務協議》),約定某光電投資公司委托北京某清潔能源咨詢公司負責清潔能源四個項目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交易的專業咨詢服務,某光電投資公司于每個項目的每一階段任務完成后分別支付相應合同價款等。《服務協議》簽訂后,北京某清潔能源咨詢公司完成了部分項目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的備案審核,并向某光電投資公司請款、催款,但某光電投資公司未支付合同款項。北京某清潔能源咨詢公司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解除案涉合同,并由某光電投資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服務費用及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北京某清潔能源咨詢公司與某光電投資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合法有效,現因雙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對于《服務協議》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雖北京某清潔能源咨詢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限完成全部項目的備案審核,但因雙方在《服務協議》中約定,要在經友好協商后判定北京某清潔能源咨詢公司無能力繼續履行協議時才終止協議,再結合北京某清潔能源咨詢公司已履行部分合同且已向某光電投資公司交付審定報告,某光電投資公司也予以接受并未提出異議的情形,一審法院判決某光電投資公司支付北京某清潔能源咨詢公司已完成項目的服務費用及逾期付款利息。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是指對我國境內特定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相關項目具有投資回收周期較長,技術服務專業化程度較高、程序較為復雜等特點。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購買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可用于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為了確保所交易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基于具體項目,并具備真實性、可測量性和額外性,減排項目業主就其獲得批準、備案的項目產生減排量之后,可以在碳市場交易。本案中,人民法院區分技術服務機構已完成項目和未完成項目,依法對提供技術服務的第三方提出的已完成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項目服務費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較好地平衡了項目各方主體的利益,對鼓勵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引導碳市場交易活動有序開展,發揮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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