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濤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基本案情】
韓某濤為天津某
新能源科技公司下屬的大良供熱站站長,其于2016年11月前后至2017年2月,默許并授意該站員工、被告人劉某偉、趙某鵬對站內煙氣連續在線監測系統中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煙塵等大氣污染物的后臺參數進行篡改。上述行為造成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煙塵等大氣污染物的在線監控數據與實時上傳到國家環保部門的監控數據嚴重不符,致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能有效監控該企業煙氣污染物是否超標排放。2017年2月,經天津市環境監控中心對天津某
新能源科技公司鍋爐凈化設施出口現場監測,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小時均值)為377mg/?,嚴重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裁判結果】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韓某濤、劉某偉、趙某鵬的行為致使檢測數據嚴重失真,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客觀反映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煙塵等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真實情況,超標排放污染物,后果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決韓某濤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劉某偉有期徒刑一年,趙某鵬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三被告人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或其他主體破壞環境監測計算機信息系統,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案件時有發生,擾亂環境保護監管秩序,嚴重影響溫室氣體排放與環境污染物協同治理成效。本案中,被告人通過篡改環境監測數據、更改參數等方式干擾環境質量監測系統采樣,后果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相應刑罰,嚴厲打擊破壞環境監測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行為,是貫徹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生動體現,也為懲治碳排放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提供了借鑒。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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